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春美、簡秋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7,035元(計算式:2,919,000+1,010,600 -1,279,562-443,003=2,207,03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