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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盈螢

聲請人
聲請人
承當訴訟人 黎澤花
聲請人
墾丁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鈞
法定代理人
○○○ ○
法定代理人
○○○○○ ○○○○○○○○
法定代理人
李宜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賴傳財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丁維儀
被告
賴國義
被告
賴乾輝
被告
賴乾武
被告
賴乾成
被告
賴乾栖
被告
賴仁謀
被告
賴仁乾
訴訟代理人
劉鴻傑律師
被告
賴信榮即賴木己之繼承人
被告
賴鴻毅
被告
賴水銀
被告
賴許雪葉即賴敏和之繼承人
被告
賴燕菁即賴敏和之繼承人
被告
賴志德即賴敏和之繼承人
被告
賴燕秋即賴敏和之繼承人
被告
賴燕蕙即賴敏和之繼承人
被告
賴志仁即賴敏和之繼承人
被告
賴梅鑾
被告
賴敏煌
被告
賴永祥
訴訟代理人
賴建佑
被告
賴永利
被告
賴俊穎
訴訟代理人
賴銀爐
訴訟代理人
賴東翌
訴訟代理人
賴聰欽
訴訟代理人
賴永僚
訴訟代理人
賴江金枝
法定代理人
賴清鎮
訴訟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
被告
賴清池

賴海山

賴榮森

張秀琴

侯阿幸

林忠山

林明花

林廷岳

林思汎

林忠良

林忠賢

林秋桂

賴孟沅

賴坤農

賴志明

賴志錫

賴志恩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黎澤花、墾丁航空有限公司、倫興建材有限公司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移轉,該訴訟與為移轉當事人之關係自漸趨淡薄,宜由受讓人承當訴訟,俾其訴訟之結果更能達到解決紛爭之目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後,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將其所有嘉義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00分之1信託予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再由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之售予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並由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於113年8月14日登記為共有人;嗣於114年8月26日由黎澤花、墾丁航空有限公司、倫興建材有限公司自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受讓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並登記為所有權人,黎澤花應有部分為400分之49、墾丁航空有限公司應有部分為400分之12、倫興建材有限公司應有部分為400分之37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90、191、285、301頁,本院卷三第105-133、145-162頁),聲請人黎澤花、墾丁航空有限公司、倫興建材有限公司並聲請承當訴訟。審諸被告賴仁乾於言詞辯論期日已表示不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是聲請人黎澤花、墾丁航空有限公司、倫興建材有限公司聲請本院裁定准其等承當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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