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望民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志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璿智國際寵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0,900元。

上訴人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遷讓之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50,900元,有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可按。是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該核定為2,050,900元,應該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2,09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該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