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志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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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敬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0,900元。
上訴人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遷讓之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50,900元,有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可按。是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該核定為2,050,900元,應該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2,09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