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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望民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志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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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敬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經於112年4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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