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茂成
- 即被告
- 南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女(刑事案件代號0000-000000)
輔 助 人 甲女之母(刑事案件代號0000-000000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