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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號

請求賠償損害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茂宏

上訴人
即被告
葉茂成
即被告
南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女(刑事案件代號0000-000000)

輔 助 人 甲女之母(刑事案件代號0000-000000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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