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嘉榮、黃寶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李嘉榮 被 告 黃寶玉 豪麥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 法定代理人 劉惠萍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邱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