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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曾文欣

原告
李嘉榮
被告
黃寶玉
被告
豪麥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
法定代理人
劉惠萍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邱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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