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陳郁庭即東宏環保實業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宥辰 被 告 陳郁庭即東宏環保實業社 郭鵬毅 楊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告法定代理人「秋月琴」之記載,均更正為「邱月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有關原告法定代理人「秋月琴」之記載,顯係「邱月琴」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