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世仁營造有限公司、張麗純、李哲名、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蔡玉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先位原告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純 上 訴 人 即備位原告 李哲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崇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葉貞秀 葉宥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 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