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楊卓穎、禾康開發有限公司、吳明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楊卓穎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禾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芳 訴訟代理人 鄭雅璘律師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與附表四、五如附表「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本件 通知交屋期限既自110年8月2日屆滿,被告應自翌日即110年8月3日起至110年12月22日為交屋之通知前1日(即110年12 月21日)為止負遲延責任,即【每逾1日】按已繳房地價款 依【萬分之5】單利計算遲延利息,……」(見原判決第11頁 第14列至第18列),惟原判決附表四、五均以【年息5%】計 算,自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情形。基此,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部分均因前開誤算而有顯然錯誤之情事,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內容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主文第一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56,84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06,282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主文第三項 訴訟費用16,147元,其中3,785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訴訟費用16,147元,其中12,794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主文第四項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356,845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402,094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206,282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欄三、㈤ 本件通知交屋期限既自110年8月2日屆滿,被告應自翌日即110年8月3日起至110年12月22日為交屋之通知前1日(即110年12月21日)為止負遲延責任,即每逾1日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5單利計算遲延利息,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遲延利息為320,543元(計算式如附表四、五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通知交屋期限既自110年8月2日屆滿,被告應自翌日即110年8月3日起至110年12月22日為交屋之通知前1日(即110年12月21日)為止負遲延責任,即每逾1日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5單利計算遲延利息,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遲延利息為1,169,980元(計算式如本裁定更正原判決附表四、五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事實及理由欄四 原告依系爭應記載事項第15條第1項第4款、第18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56,845元(計算式為:173,447元+147,096元+36,302元) 原告依系爭應記載事項第15條第1項第4款、第18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06,282元(計算式為:633,080元+536,900元+36,302元) 事實及理由欄六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均核與法無違,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事實及理由欄七 本件訴訟費用為16,147元(本院卷㈡第6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其中3,785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件訴訟費用為16,147元(本院卷㈡第6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其中12,794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更正原判決附表四:A6房屋遲延利息 編號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 日數 每逾一日應計算之遲延利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 2,640,000元 110年8月3日 110年12月21日 141 0.05% 186,120元 2 60,000元 110年10月1日 110年12月21日 82 0.05% 2,460元 3 12,700,000元 110年10月13日 110年12月21日 70 0.05% 444,500元 合計 15,400,000元 633,080元 更正原判決附表五:A8房屋遲延利息 編號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 日數 每逾一日應計算之遲延利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 2,100,000元 110年8月3日 110年12月21日 141 0.05% 148,050元 2 11,110,000元 110年10月13日 110年12月21日 70 0.05% 388,850元 合計 13,210,000元 536,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