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佩韻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告
宏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中山
被告
林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宏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中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宏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熹公司)邀同被告林中山、林冠志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6月16日簽立保證書,擔保宏熹公司向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宏熹公司於109年5月7日、111年6月17日分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5,000,000元,總計6,0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並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增補約定書、授信約定書為憑。詎宏熹公司就系爭借款本金、利息僅分別繳納至111年7月6日、111年7月16日,此後未再依約繳款,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0項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宏熹公司尚欠本金5,194,4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林中山、林冠志為宏熹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194,4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林冠志則以:我父親林中山確實有向原告借貸上開款項,我是系爭借款的連帶保證人,同意給付5,194,4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但目前無力清償。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宏熹公司、林中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增補約定書、連帶清償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查詢表、催告函、郵件回執、宏熹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被告林中山、林冠志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02頁),核與所述相符。而被告林冠志到庭表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4頁)。又被告宏熹公司、林中山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爭執。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即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 原借款金額 約定清償日 請求金額 (即尚欠本金) 利息付訖日 應計利息 違約金 1 109年5月7日 150,000元 112年5月7日 41,665元 111年7月6日 1.自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3.055%計算。 2.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8%計算。 1.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0.3055%計付。 2.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2月7日止,按年息0.318%計付。 3.自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36%計付。 2 111年6月17日 1,000,000元 116年6月17日 983,333元 111年7月16日 1.自111年7月17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按年息2.92%計算。 2.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5%計算。 1.自111年8月18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按年息0.292%計付。 2.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按年息0.305%計付。 3.自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1%計付。 3 109年5月7日 850,000元 112年5月7日 236,114元 111年7月6日 1.自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3.055%計算。 2.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8%計算。 1.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0.3055%計付。 2.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2月7日止,按年息0.318%計付。 3.自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36%計付。 4 111年6月17日 4,000,000元 116年6月17日 3,933,333元 111年7月16日 1.自111年7月17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按年息2.92%計算。 2.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5%計算。 1.自111年8月18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按年息0.292%計付。 2.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按年息0.305%計付。 3.自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1%計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