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成木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達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文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