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泰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俊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峻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4,600元(計算式:嘉義縣○○鎮○○段○○○段00○00○號建物11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1,560,600元+嘉義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9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平方公尺+嘉義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8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平方公尺=4,58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