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明寬、黃郁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原 告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寬 被 告 黃郁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先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起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