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許志霖
- 上訴人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91,67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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