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陳紆庭
- 被上訴人
- 久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2,1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