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原告
- 宏茂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香吟
- 訴訟代理人
- 石秋玲律師
- 被告
- 蘇煜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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