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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黃佩韻
  • 法定代理人
    劉香吟

  • 原告
    宏茂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蘇煜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宏茂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香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蘇煜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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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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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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