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宏茂綠能有限公司、劉香吟、蘇煜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宏茂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香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蘇煜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