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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佩韻

原告
宏茂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香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告
蘇煜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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