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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佩韻

聲請人
即原告
宏茂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香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相對人
蘇庭萱
相對人
蘇子龍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旻忻
被告
蘇煜展(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蘇煜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蘇庭萱、蘇子龍為被告蘇煜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煜展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7頁),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蘇庭萱、蘇子龍,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79頁),自應由相對人蘇庭萱、蘇子龍為被告蘇煜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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