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宏茂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香吟
- 訴訟代理人
- 石秋玲律師
- 相對人
- 蘇庭萱
- 相對人
- 蘇子龍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旻忻
- 被告
- 蘇煜展(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蘇煜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蘇庭萱、蘇子龍為被告蘇煜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煜展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7頁),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蘇庭萱、蘇子龍,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79頁),自應由相對人蘇庭萱、蘇子龍為被告蘇煜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