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宏茂綠能有限公司、劉香吟、蘇庭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宏茂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香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相 對 人 蘇庭萱 蘇子龍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旻忻 被 告 蘇煜展(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蘇煜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蘇庭萱、蘇子龍為被告蘇煜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煜展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7頁),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蘇 庭萱、蘇子龍,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79 頁),自應由相對人蘇庭萱、蘇子龍為被告蘇煜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