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原告
- 金鴻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昇宜
- 訴訟代理人
- 楊水柱律師
- 被告
-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嘉澤
- 訴訟代理人
- 古富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中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大寮中庄郵局第000159號存證信函郵件回執(請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