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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給付買賣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蔣美津
訴訟代理人
廖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被告
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附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提出之112年8月4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的內容,如果有意見,請於十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請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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