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原告
- 蔣美津
- 訴訟代理人
- 廖清福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惠珍律師
- 被告
- 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安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姿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附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提出之112年8月4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的內容,如果有意見,請於十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請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