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蔣美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蔣美津 訴訟代理人 廖清福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被 告 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5時1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附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提出之112年8月4日民事 辯論意旨狀的內容,如果有意見,請於十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請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