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蔣美津
- 被上訴人
- 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6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