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張金安

  • 上訴人
    蔣美津
  • 被上訴人
    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蔣美津 被上訴人 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112年12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應於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8,640元。 而查,上揭裁定於113年1月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查,上訴人迄今仍然未繳納,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載明可佐。本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洪毅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