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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美利

上訴人即

被告
三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原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被告
洪三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6,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應併予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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