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郭淑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重傑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4,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