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嘉義縣農會、邱耀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義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耀瑞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黃昱凱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德謹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喬 被 告 張育銓 上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蔡坤旺律師 追加 被告 張登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具狀說明被告對系爭鑑定報告有意見部分,是否另聲請補充鑑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