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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邱耀瑞、張登喬

  • 原告
    德謹樂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嘉義縣農會法人張育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義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耀瑞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黃昱凱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德謹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喬 被 告 張育銓 上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蔡坤旺律師 追加 被告 張登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具狀說明被告對系爭鑑定報告有意見部分,是否另聲請補充鑑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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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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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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