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嘉義縣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邱耀瑞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偉閔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德謹樂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登喬
- 被告
- 張育銓
- 上列二被告
-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蔡坤旺律師
追加 被告 張登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具狀說明被告對系爭鑑定報告有意見部分,是否另聲請補充鑑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