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友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0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金宇泰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09年9月1日 530,806元 SCAA0000000 受款人:友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