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董陽閎、張雅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陽閎 代 理 人 張雅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帝屋鑄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文松 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月10日 1,716,750元 CYJ0000000 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