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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望民

聲請人
莊俊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1年2月22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且在111年2月22日把公示催告裁定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已經本院調取前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前述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1年6月22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騰顥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 111年2月10日 54,480元 PN0000000  2 騰顥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 111年2月10日 30,000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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