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吳芙蓉
- 當事人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0年12月25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 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 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且在110年12月25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本院 已經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1年6月25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立梅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105年11月1日 15,000,000元 AJ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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