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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卿和

聲請人
伍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堯
代理人
吳幸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本院公告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12月20日 2,690,000元 ND0000000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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