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號
- 聲請人
- 伍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堯
- 代理人
- 吳幸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本院公告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12月20日 2,690,000元 ND0000000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