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吳振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吳振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蘇春榕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順宥欣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1~90-ND-000020 20 20000 2 順宥欣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76~90-ND-000080 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