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品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瑩熏、林羿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品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瑩熏 代 理 人 林羿伶 嘉義縣○○鄉○○村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蔡沛圻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品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 111年2月5日 775,169元 PN1170794 受款人:米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