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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曾文欣

聲請人
谷浩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5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鴻昌食品原料行(負責人:陳彥博) 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111年5月31日 85,312元 AZ0000000  002 鴻碩商行(負責人:陳彥存) 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111年5月31日 32,840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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