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谷浩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谷浩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慶昀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5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鴻昌食品原料行(負責人:陳彥博) 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111年5月31日 85,312元 AZ0000000 002 鴻碩商行(負責人:陳彥存) 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111年5月31日 32,840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