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顯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王顯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方瀅晴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九桐九九商行 負責人:許田 京城商業銀行梅山分行 111年8月10日 15,08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