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黎景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景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柑杏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檜意森活村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俊良) 合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6月30日 52,212元 EA0000000 娜娜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