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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婉玉

原告
許涵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吟即大粒車輛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6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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