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號
- 聲請人
- 陳俊呈即景復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曼亭等3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主張有保險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欲給付第三人許清壽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許曼亭等3人作為職業災害補償費,並請求出面協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