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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
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店即張沛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即張沛然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店即張沛然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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