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陸政宏、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店即張沛然之繼承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店即張沛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即張沛然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店即張沛然之繼承人」。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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