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821號
- 債權人
- 許哲瑞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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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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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
- TRAN DINH QUANG (陳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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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TRAN DINH QUANG (陳廷光)對第三人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事務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