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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曾文欣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及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2 月7 日本院112 年度婚字第52號、112 年度家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家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而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及返還代墊款事件,就第一審判決除請求離婚及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外之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及提出上訴理由。經查,關於返還代墊款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4,8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依法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為此命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2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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