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8號
- 原告
-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敦
- 訴訟代理人
- 周聖錡律師
- 被告
-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權哲
- 訴訟代理人
- 顏伯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法定代理人關於「李權哲 住嘉義縣○○○○○○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怡敦 住同上」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