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柯月美
- 當事人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權哲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法定代理人關於「李權哲 住 嘉義縣○○○○○○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怡敦 住同上」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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