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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馮保郎

上訴人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54,55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8,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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