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黃俊智、郭倍廷、周添財、翁健、黃男州、尚瑞強、洪文興、陳文展、陳雨利、李明新、平川秀一郎
- 當事人李宗政、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亮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佐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李宗政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劉育辰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宗政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6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 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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