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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美利

上訴人
葉桂伶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蔣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蔣世雄
訴訟代理人
吳欽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旺
訴訟代理人
蔣素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蔣承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蔣美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蔣玉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蔣琬婷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子瑄
被上訴人
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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