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葉桂伶
- 訴訟代理人
- 陳澤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巧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蔣陳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蔣世雄
- 訴訟代理人
- 吳欽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德旺
- 訴訟代理人
- 蔣素梅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蔣承錦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蔣美珠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蔣玉滿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蔣琬婷
-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蔣子瑄
- 被上訴人
- 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永文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