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賴慶霖
- 被告
- 嘉藝木業加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6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拆屋還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35,60 0元(61,300元*12平方公尺)。 2.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 求,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