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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賴慶霖
被告
嘉藝木業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6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拆屋還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35,60
  0元(61,300元*12平方公尺)。
2.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
  求,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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