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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1號

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中如

原告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被告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宏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47,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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