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號
- 原告
- 盧璽任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被告
- 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盧西卿
- 被告
- 李衍志即王金山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盧金樟
- 被告
- 盧士釘
- 被告
- 盧仕全
- 被告
- 盧三郎
- 被告
- 盧勝雄
- 被告
- 盧川博
- 被告
- 李富明
- 被告
-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盧旺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順、盧佳屎之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即盧金樹之遺產管理人、盧西卿、李衍志即王金山之遺產管理人、盧金樟、盧士釘、盧仕全、盧三郎、盧勝雄、盧川博、李富明、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盧旺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155元【註: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0.8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0,900元/平方公尺;原告盧璽任持分即權利範圍24分之1,因此,本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155元。計算式:310.8㎡×10,900元×1/24=141,15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