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 原告
-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輝
- 訴訟代理人
- 張桂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世駿律師
- 被告
- 宏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武煌
- 被告
- 源隆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寶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隆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74,8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