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9號
- 原 告
- 遠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霖
- 被 告
-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耀淞
-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萬5,240元,
- 應繳裁判費2萬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 應補繳2萬8,418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
-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