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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陳卿和

  • 當事人
    蔡隆儀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富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蔡隆儀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李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所陳報之新臺幣2,106,04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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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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