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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周欣怡

原告
徐正宜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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